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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城乡规划、教育、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本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二)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当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清晰、完整且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放大号;
(五)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六)配备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
(七)前后窗不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和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张贴反光遮阳膜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按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从事路政管理、工程施工、环卫清洁、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专用作业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按照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需要更换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
第七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且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情况相符,并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八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或者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四)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临近报废年限的营运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进行检查。
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目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客车,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粘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
前款车辆属于营运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交验非机动车,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非机动车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原车辆牌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权变更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五条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不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出具回执。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并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按规定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并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查询系统,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依法扣押、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确认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情况。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立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建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由社会公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使用。
第二十六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快轨、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出租车乘降站,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非流动道路作业时,应当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按照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保证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二)进行不划定作业区的流动作业时,可以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现场应当有专人手持警示标志,维护交通秩序;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服装,横过车行道时,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直行通过;
(四)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当放置在作业区内或者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路面交通设施并清除现场遗留物,无力恢复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支付必需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装有符合技术标准、表面清洁的安全标志,配置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标志灯并按规定使用,不得逆向行驶;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作业区或者经施工方案确定的其他允许停放的场所,并按规定设立临时标志;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服装;横过车行道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直行通过。
道路养护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不受道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注意避让。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6米的范围内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需借用车行道或者在非机动车、行人共用道内通行时,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第三十条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黄灯,驾驶人确认在黄灯显示时间内能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可以进入路口;不能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不得进入路口。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红灯,行人不得进入人行横道;已经进入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三十一条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三十二条车辆、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表示与交通禁令标志或者交通指示标志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禁令标志或者交通指示标志;遇有禁行的交通信号灯表示与交通指示标志不一致时,应当遵守禁行的交通信号灯表示;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相互追逐、不得超过(或低于)最高(最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
(三)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100公里。
电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挂拖斗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执行第(一)项的规定;在同方向有1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为每小时4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50公里,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80公里(不含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在任何道路上均为每小时30公里。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交车通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交车不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变换车道应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驶离停车地点时,应当提前5秒钟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和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应当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或者准予左转弯、掉头的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进入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应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两个路口之间不足50米时,驶离行进方向第一个路口时就应当开启转向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遇有放行车辆通行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停车避让,在确保不影响放行车辆的情况下可以通行;遇有放行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八)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放行同方向直行车辆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左转待转区等待。
(九)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没有放行交通信号时禁止通行。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停车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进入路口前应当停车2秒钟瞭望,在确认不妨碍另一方通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路口;有减速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进入路口前应减速瞭望,在确认不妨碍另一方通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路口。
(二)进入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应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两个路口之间不足50米时,驶离行进方向第一个路口时就应当开启转向灯。
(四)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2秒钟瞭望,右方道路有来车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遇有公共汽车、电车、校车的,让公共汽车、电车、校车先行。
(五)行进方向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一方让行进方向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一方先行(有停车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除外);
(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七)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条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遇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绿灯亮时进入路口的,应在5秒钟内驶离;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进入后应在5秒钟内驶离。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的公交车,应当停车让行。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路灯开启以及进入隧道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二条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三条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载货汽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在公路上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赤脚、吸烟、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信息及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载人、载货,驾驶轻便摩托车载货。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载人、载货,驾驶轻便摩托车载货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除抢救伤者、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四十七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夜间软连接牵引装置上应设置反光标识物;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车辆;
(七)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八)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或者载货;
(四)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人行横道、黄色网格禁停线、导流带、无障碍设施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60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顺序停车上下乘客;
(四)公交车、进出城区的营运客车驶入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不超过50厘米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待客、揽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点上下乘客;
(五)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缘石坡路、盲道)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饮酒,驾驶其他非机动车不得醉酒;
(四)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六)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载人,其他非机动车不得非法以营利为目的载人、载货。
第五十三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城市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没有施划交通标线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五十四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
(六)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
(七)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八)不得乘坐轻便摩托车。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含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和养护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下同)。
第五十六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者故障难以移动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事故或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五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客运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速度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一个路段内实际行驶时间少于按最高限速行驶所需时间的,视为超速。
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单位,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听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第六十三条现场勘察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对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根据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的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以及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在我市肇事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未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收取事故抵押金。当事人拒交抵押金的,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交纳抵押金后立即发还车辆。
第六十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查处。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在道路上驾驶多人自行车或独轮车的;
(三)在道路上放牧、放养家禽或者宠物的。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一)违反登记制度的;
(二)非机动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驭制动装置失效的畜力车的。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公交车辆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以营利为目的载人载货的;
(五)机动车前后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或者张贴反光遮阳膜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低于最低限速行驶的;
(二)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三)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的;
(五)驾驶的机动车未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的;
(六)拖拉机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七)跨越中心单、双实线左转弯、掉头或者骑、轧分道线、导流带行驶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试车规定的;
(四)违反拖带挂车规定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涂改或者使用伪造的车辆通行标识的;
(八)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遮挡、覆盖、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未到登记机关更换的;
(十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载人、载货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货的。
第七十七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一)非武警、军队人员持武警、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号牌机动车或者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武警、军队号牌机动车的;
(二)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补、换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故意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三)涂改、损坏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设施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倍的;
(三)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三)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属于拼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处罚外,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经通知,其所有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处罚外,可以采取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以及查扣车辆,暂停办理与该机动车所有人有关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等办法予以强制报废。
第八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五)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给予处罚外,可以扣留其驾驶的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六)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七)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未注册登记或者未取得驾驶许可的;
(八)机动车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酒是指驾驶人体内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醉酒是指驾驶人体内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每小时50公里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70公里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以汽油内燃机提供动力,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的道路交通工具,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
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汽油机排量小于50毫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毫米1000毫米1200毫米(长宽高)的轮椅车。
普通机动轮椅车是指排量大于50毫升,小于等于150毫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500毫米1200毫米1400毫米(长宽高)的轮椅车。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3日公布的《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大政发 [1999] 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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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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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骑自行车的基本知识
1、大家都知道“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有的同学会问,有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有的道路连划线都没有,那么自行车该怎么走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要靠路边行驶,原则上以路边算起不能超过1.5米。
2、如果在行驶中遇到非机动车道被占了,或者路边有障碍物,比如路边停着一辆汽车,应该怎么办呢?遇以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应该先回头看看后面有没有来车,确认安全后,再从障碍物旁绕过去。如果你连看都不看就直接从路边向路中拐出去,就很有可能会被后面驶来的汽车撞上。
3、骑自行车要横穿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如果道路上划有人行横道,还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在确认安全后,要直行通过。
骑自行车的禁止性规定
1、不满12周岁的,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2、不准攀扶车辆。现在汽车速度快了,这种情况比较少了,但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就是骑自行车进攀扶摩托车。[莲山 课~件]有的人骑车图省力,就一手搭在摩托车上让摩托车带着走,有的甚至用绳子绑在摩托车后面,让摩托车拖着走,这些行为都是十分危险的,一旦遇到道路上有什么特殊情况,往往采取措施不及,造成车毁人亡。
3、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有的同学骑车时,为了展示车技,双手大撒把,而且还骑得飞快,殊不知道路不是杂技表演的场所,你图一时的痛快,出了事故抱憾终生。还有的同学骑车时,一手扶车把而另一只手拿着东西,这种行为同样是很危险的。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瞬之间,有时甚至连反应的时间都没有。因此,在道路上每时每刻都应十分注意。
4、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什么叫扶身并行,就是二至三个人骑车,我搭你的肩,你扶我的背。曲折竞驶就是在道路上你追我赶,把道路当成赛场,有的是骑车在道路上拐来拐去,S形行驶。这些都是些不良好的交通行为,希望有这种行为的同学注意这一点。
5、我经常在路上,看见学生边骑自行车边听戴着耳机听Mp3,虽然时尚,但会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如果心不在焉,很容易发生危险。
(二)走路的安全常识。
1、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人行道是指在道路两侧专门供行人行走的区域。在没有专门划出人行道的这样的道路上,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2、行人在道路上最大的危险在于横穿公路,因为你横穿道路时,一是要通过专供汽车行驶的车行道。这就无可避免地要和汽车发生冲突。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比,那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鸡蛋碰石头,吃亏的当然是鸡蛋,石头碰鸡蛋,吃亏的还是鸡蛋。所以在道路上的行人,应当尽量避免与汽车发生冲突。但是,人在道路上行走,不可避免要横穿道路呀。为了保证行人横穿道路的安全,道路上专门划有专供行人横穿道路的人行横道,俗称斑马线。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遇到有行人从斑马线上横穿公路,汽车应当停下来让行人先过,也就是说,在斑马线上,行人享有横穿公路的特权,因此,同学们上下学途中要过公路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上也就是斑马线上横穿道路。
当然,有天桥、隧道的,走天桥、隧道最安全。不过提醒同学们,穿过黑灯瞎火的人行隧道,最好结伴而行,即等有人要过时,紧随通过。
3、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穿道路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上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也不准在横穿公路时倒退或者折返回来。
怎样确认安全呢,瞧准允许你一次就可以通过的空隙,匀速通过,切记见一步走一步,站在车流中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司机变线时根本看不到你站在车道线处。
为什么不准在车辆临近是突然横穿道路呢?有的同学会这样想,我横穿公路时,汽车会刹车呀。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从发现危险到采取紧急刹车到汽车完全停止,需要两个过程,即“制动停车过程”和“制动停车距离”。这就如同你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受惯性的作用,不由自主地向前冲击几乎一样。汽车行驶速度越快,惯性就越大,制动停车距离越长。因此,汽车不是一刹车就能停止的。检测结果表明,当汽车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行进时,从司机发现情况急刹车到制动有效,车会向前继续行驶18.82米远,才能停住:而在雨、雪天气,由于路面较滑,会向前继续行驶达24米。再说,驾驶开车时,他也有可能不会注意到你要横穿道路,等到发现你冲到了路中间,距离已经很近,想刹车也来不及了。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不懂得汽车行驶惯性的道理,又在思想上存在“车不敢撞人”错误认识,于是便毫无顾忌地在行驶着的汽车前横过马路,结果被汽车撞倒了。所以同学在横穿道路之前,即使是在人行横道上,一定要看清来往车辆,如果没有把握确保安全,何必拿鸡蛋对碰石头呢。你就让汽车先过去,然后再舒舒服服地过马路,这样做其实是在保护自身的安全。
4、行人在道路上不准跨线、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所谓道路隔离设施,是指道路中间两侧的绿化花台、铁栅栏等。横穿道路时,不要翻护栏,也不能从道路中心的绿化花坛上跨过去,同时,在这里也要警告各位同学,不要在这些隔离设施边线上面逗留。
5、同学们上下学途中,或者在路上行走时,不要在道路上嬉戏打闹,道路是相当危险的地方,不能拿来当游戏场。
6、提高出行安全的帖士:一是夜晚出行最好穿着浅色衣服,二是可以在书包或者背包上别一个荧光或者可反光的小饰物,三是不要边横过道路边打手机,四是人行道上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时常有左冲右突的摩托车和电动车。
(三)乘车常识。
乘车,我重点讲一讲乘坐摩托车。坐摩托车有什么讲究呢?
首先,驾驶和乘坐摩托车都应当戴安全头盔。为什么要戴安全头盔。你们想一想。人家开汽车的、坐汽车的,人是坐在驾驶室内或车辆内,还有安全带、安全气囊的保护。而坐摩托车的呢?人直接暴露在外,万一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戴上安全头盔就是要保护人的神经中枢---头部。因此,同学们要是乘坐摩托车出门,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同时,也要提醒家人戴好头盔,否则,警察叔叔可是要依法处罚的。
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正向骑坐,不能倒坐、侧坐,就是说坐摩托车时,应当象骑车一样跨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同时用双手抱紧前面驾车人的腰部。这样,人就和摩托车结合成一个整体,车辆的行驶才会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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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内容,欢迎查看。
(一)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改问题
多年来,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深入辖区特别是国道、省道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道路安全隐患、因施工造成的交通拥堵等情况和治理意见都分别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致函有关部门请求及时整改。据统计,2003年,全市共排查出事故多发点段、重大安全隐患点段49处,其中通过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整改36处,整改率为73.47%,其中,被列为自治区重点危险路段的三处特大交通事故路段也得到及时整改和有效治理,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我支队共排查出事故多发点段36处、危险路段37处,并将整改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请求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整改,同时在《桂东电视报》进行公告。2005年上半年,我支队共排查并上报整改事故多发点段4处,目前4处标志标牌设置已完成,但其中两处需要进行工程改造路段未能进行整改。同时,支队将2004年排查出来的73处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选出10处作为2005年应列入由政府部门重点监督的急需整改路段,并报告市安监局,其中有4处点段和3处路口被市人民政府列为2005年重点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对象,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单位、监管单位和督办单位。
我支队也向有关部门通报了国道207线3052公里-3064公里12公里连续弯道和长坡路段自1999年至今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2起,特大交通事故7 起,死亡61人。类似这两个路段的还有国道207线三步梯路段、国道323线林岩路段、姑婆山长坡路段等。因此,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公路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改造道路线行、缩短坡的长度、降低坡度、加大弯道半径、拓宽路面宽度,尽量或者尽最大可能让路面设计合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货运车辆超载现象十分严重
车辆超载问题已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也应该引起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交警、交通、农机部门也一直将治理超载问题当作全年的重点治理工作进行。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交通部门也加大对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各类应缴规费、养路费、过桥过路费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运价低、燃油价高,费用大,投资成本大,目前在公路上货运车辆严重超载现象十分严重。部分商家出售一些由于未上国家目录而又不允许入户的农用运输车,这些车辆经过商家和厂家的非法改造,换装大马力的发动机和增加钢板数,使实际装载质量超过了其最初的设计装载质量。经过这样的改装,车辆的空车质量超过了规定的整车质量,造成了“不载都超”的情况。这些商家通过钻法律空子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在湖南农机部门以变形拖拉机等各种各样的车型名义入户,然后在道路上行驶并往往超载运输,超速行驶。一辆核载1000斤的手扶拖拉机往往装载3000至6000斤的货物,一辆核载1吨的多功能拖拉机却至少装载3吨以上的货物,甚至装载七、八吨的货物。而且,这些车辆性能也不是很好,又经常行驶在车流量大的国道或主干线上,严重影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也容易造成事故。一旦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些驾驶员驾车逃逸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时,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就会由于不能及时了解车辆的档案资料而造成无法及时破案。而在管理过程中,农机部门也没有尽到责任对农用运输车辆加强有效管理,出现一些只发证不有效管理的情况。
目前,我支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2005年6月20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八部委治超工作要点、要求,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要求各县大队、支队二大队要严格按照八部委及全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将各项措施分解成责任,层层负责,取得明显成效。在执勤过程中,各大队路面执勤民警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及市治超办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执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无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在治超过程中,对于贺州市境内流通的货物运输车辆、运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运送贺州市生产的产品出境的车辆以及运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鲜活产品等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治超工作难点:一是取证难。执勤人员在查处超载违法行为时,无计量设备和相关设施,而磅秤作为执法工具,其投资大、地点固定性强,影响执法的灵活性,这样就增加了执法难度,影响执法效率。二是卸货转运难度大,受场地影响,也不易保管。如对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如石材、机器设备等),卸货困难或无法卸货。对危险物品、流质货物的超载(如石油、液化气、化工原料等),不但卸货困难,而且危险,也无保管货物的条件。尤其是在一些山区管理地段,根本没有可供卸货的场地,无法操作。三是假冒军车超载问题应引起重视。因军车受军队部门保护不用交纳各种规费,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从不同渠道弄来军车号牌、部队证件从事营运,导致目前公路上存在有大量挂军牌从事地方营业性货运的车辆。这些车辆真假难辨,不乏假冒军车、军人,这些假军车、假军人故意把运费压低抢占货运市场,造成民用货运车辆经济损失,扰乱运输市场。而且假冒军车、军人在道路上横冲直撞,逃避和拒绝执勤民警检查;对于查获的假军车,甚至有自称部队人员,出面为假军车、假军人讲情,或代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军队部门官兵的干涉,处理难度相当大。
(三)路面维修引发问题
一些公路或街道的路面维修承包经营人,在路面维修中忽视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比如,国道207线3055km—3055km+100m和国道207线 3056km+400m—3056km+500m位于连续急弯坡道危险路段,自7月15日起施工以来,施工单位对这两处路段进行路面施工,将其一侧车道封闭,并挖开路面,两处施工路段均长约六、七十余米。但自16日将路面挖开之后,一直未见其继续施工,也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有关警示标志,实行单向通车后也没有指定专人指挥和疏导交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其次,国道207线贺街三步梯路段也因道路施工发生多起交通严重堵塞现象。建议有关部门及时通知路面维修单位予以整改,有效遏制施工路段在维修过程中事故上升的势头。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树立“安全第一”观念,在施工路段两端告知车主或司机前方修路危险,设置明显警告或危险标志,夜间也需摆放明显警示灯,单行线道路两头安排专人指挥和疏导交通,缩短施工工期,周全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避免交通堵塞或引发交通事故。
(四)马路市场不容忽视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约有马路市场29个,贺州市区主要集中在人员稠密的西区六路大圆盘、八黄路、八步中心市场、太白路市场,以及贺街、莲塘、芳林、道石、新路的过境公路马路市场,八步区在信都,钟山县在立头、回龙、公安、白沙井,昭平县有巩桥、樟木、富罗、走马、古袍、木格,富川县有莲山、古城、朝东、麦岭、葛坡、城北、福利、新华及县城的南门市场。马路市场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但从大局观念来看却严重滞后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建议工商、市政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力力量,坚决予以取缔。
(五)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乡镇道路和边远山区各项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频发。主要表现在:
一是疲劳开车多。一些农村个体司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却忽视了交通安全。为了多赚钱,司机日夜奔波,多拉快跑,疲劳驾驶,置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乡村公路陡而险,弯而窄,由于路况不熟,疲劳开车,车速过快,其后果是可想而知。
二是酒后驾车严重。辖区民间节气较多,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群众来往增多、密集,有相当多的驾驶员在酒足饭饱后驾驶车辆,由于酒后驾驶反映迟钝、判断错误、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是违法停车现象普遍。由于相当部分驾驶员对违法停车的事故隐患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常常是车辆在何处发生故障就停放于何处,既不靠边停放,又不设明显标志,在天气环境变化、驾驶能见度受阻的情况下,常常发生碰撞事故。
四是车况不良。目前,城乡经济还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还很低。随着乡村和边远山区公路的开通,虽然改变了以往步行的历史,但由于农民资金短缺,大多农民个体户买不起车况好的车辆,但又致富心切,便把眼光放在购买老残车辆。这些老残车辆又多数为已达或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车况不良是这些车辆的共同特性。这此车辆廉价到手后,经简单修理,便上起路来搞起了运输,车辆长期带病行驶,正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大祸根。
五是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由于乡村和边远山区公路相对偏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警力不足呈半失管失控状态,使乡村和边远山区公路成为交通管理盲区和死角,不少人认为山高皇帝远,存在侥幸心理,而且购买无牌、报废、拼装车辆相对低廉,本小好运作,还存在着很大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空间,于是未经系统交通法规学习、驾驶技术培训以及对车辆保养维修就驾驶起机动车,或是购车不入户上牌,或驾驶报废车进行营运,从而埋下了事故隐患,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六)农村非客运车辆营运载客违法行为较为普遍
贺州市地处桂东北,位于桂、粤、湘三省区交界处。特殊的地理环境确定了在贺州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群体,外挂车辆多,在对外挂车辆车主、司机交通安全管理上呈失管失控状态。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拥有各类农用车13000辆,三轮车1500多辆(含2005年转入三轮车辆),其中外籍牌农用车仅8000辆,外籍三轮车辆1800余辆。而且,本市居民购买各种类型农用车在外省办理挂牌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目前,低速载货汽车、报废车、“三马车”违法搭客问题在边远乡镇比较严重,也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昭平县“2004.12.5”特大交通事故便是惨痛教训。
(七)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问题
当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基本还是形成交警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我们在工作中与各新闻媒体请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宣传时,各家新闻媒体都将经济利益放在了首位,要求有偿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宣传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其次,当前我们深入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都是被动配合,效果不大。
(八)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问题
由于公路、交通、市政等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交警部门的认识误区,对缺损的交通标志标线、基础设施、危险路段都不能及时完善或认真整改。在一些重大活动中,上级部门也总是将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标线施划等交通设施的完善作为硬性规定交由交警部门完成。实际上,桂政发 [20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施划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应属交通、城建部门规划,道路承建部门配套落实。但由于道路承建部门对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不够重视,主管部门也忽略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配套检查,因此未考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因素便给予道路验收合格,建成通车。
(九)执法环境恶劣
公安交警部门在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三难”问题:一是查处难。即整治报废客运车辆涉及部门较多,部门之间不协调,不形成合力;二是执法难。边远山区没有公交线路,且路况差,群众出行不便,广大群众对查车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出现辱骂、围攻、殴打执勤民警现象;三是处理难。查扣的报废车辆多在边远山区,因路弯山陡,危险性极大,不适宜扣回队部,而且驾驶员又不配合;若在现场解体,强制现场报废车辆缺乏部门工作协调。因此,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成由安监、经贸、公安、交通、农机、工商、税务、各新闻媒体以及具有合法资格的废旧回收公司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统一行动,对查扣的报废车辆实施现场解体处理,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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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对联其实就是在用知识警惕着我们,所以说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方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对联,供大家参考。
纬地经天,交织人间锦绣
马龙车水,频添大块文章
万里纵横,叠叠关山难阻隔
四方联络,条条车路任通行
礼让三分,三分笑脸七分暖
情牵一路,一路春风九路歌
车窗似轴屏,摄进满眼诗情画意
公路如玉带,牵来万里绿水青山
正道修通邪道废 客车满载满车客
曲弦驰后直弦张 山货运输运货山
道路畅通千里马 飞穿平原芳草绿
班组团结一盘棋 奔驰山野万花红
车轮滚滚描长卷 梅花点点新春到
公路条条奔小康 汽笛声声旅客来
文明行车争先进 缩千里成为咫尺
礼貌服务似亲人 联两地变成一家
载运千钧如虎跃 车轮滚滚传喜讯
奔驰万里似龙腾 汽笛声声奏凯歌
飞轮滚滚歌一路 人民铁路通四海
马达声声传万家 祖国资源利八方
消息可通万里外 道路畅通,车如流水
往来不过须臾间 班组养护,人似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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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高度注重学生的交通安全鼓吹教导工作,列入学校法制教导的首要内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进校园方面的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广大小学生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决定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
二、活动目标
(一)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持久的宣传教育机制,使全体学生的文明交通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文明交通常识受教育率达100%,知晓率达95%以上。
(二)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习惯明显养成、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避免小学生交通死亡事故发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凸显。
(三)把全体小学生锻炼成为“文明交通的小使者”和“五进”交通安全宣传的“小交警”,并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发挥“小手拉大手”的牵动效应,交通安全宣传平台不断扩大,扎实有效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三、活动主要内容
(一)成立龙头完全小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赵俊任组长,政教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明确工作职责,使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
(二)组建一支学生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选拔好志愿者,组建小学生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交通安全志愿者进入我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上好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学校集中一周时间,对小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集中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在参与道路交通时做到出行有序,确保安全。
(四) 播放一场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片。学校组织全体师生观看以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及警示安全的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片(光盘),进行警示教育。
(五) 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征文活动和交通安全手抄报展览。
(六) 举办一次交通安全体验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文明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在校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设置交通信号灯、划好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组织学生体验“识别交通信号与标识”、“骑车转向指示”、“安全横过道路”、“谨慎通过路口”、“遇斑马线让行”等交通安全行为,使学生在实践中增加交通安全知识。
(七)开展一次“文明交通小使者”评选活动。学校开展 “文明交通小使者”评选活动,对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小学生,进行适当的表彰奖励。学期末各班推荐 1名“文明交通小使者”,由学校通报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学校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活动方案,主动联系挂点民警,积极组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抓好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基础工作,学校将配合交通部门认真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摸排,扎实抓好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看过“交通安全进校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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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交通安全问题,将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突出的社会问题。开展对农村交通安全问题的专题调研,已经成为每一个交通理论研究者和管理者面临的紧迫任务。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口号,供大家参考。
1、行车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2、铁路道口险情多,停车、了望再通过!
3、让一让道路通畅,让一让安全有保障,让一让心情更舒畅
4、进一步将受到谴责,退一步将得到尊重
5、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6、人行横道车让人,各种车道人让车
7、祝您一路平安!
8、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9、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10、要做英雄人,不开“英雄”车
11、珍爱生命不要翻越护栏
12、谨慎驾驶,保证安全
13、多拉快跑,凶多吉少
14、交通事故不长眼,你凶他就险
15、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16、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17、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18、行人过马路不能斜穿、也勿猛跑
19、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20、安全开车是大事,文明走路非小节
21、骑车上路别着急,争、超、抢道不安全
22、不开带病车上路
23、行人一生平安,行车一路平安
24、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25、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26、骑好车、走好路、安全伴您每一步
27、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标志,遵守交通标线
28、树立文明意识,搞好交通秩序
29、违规是交通事故的祸根,侥幸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30、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规则利于行
31、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才行
32、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
33、车铃车闸齐全,维系您的安全
34、遵守交规得平安,道路畅通保安全
35、骑车抢行一秒,危险增加十分
36、交通安全抛脑后,交通事故在前头
看过“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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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驾驶人员在平时的驾车过程中,自然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这对于自身和路上的行人都是负责任的表现。了解开车中驾驶人员的注意方向,让交通安全理念更为深入人心。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驾校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正确控制车速
正确控制车速,是安全行驶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中速行驶,安全礼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来说,许多司机根据自己驾驶车辆的车型和性能,经过实践和测试,大都能摸索出自己最喜爱、感觉最自如的一种车速。如果这种行车速度能够符合交通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和交通环境,即可把这种车速定为自己的安全车速。
当然,城市与乡村不同,山区与平原不同,正确控制车速,还必须注意下列车
辆的行驶环境:
(1)密切观察沿途交通标志,遇有限速标志时,须严格按标志规定行驶。
(2)根据行驶道路状况和运行条件,灵活掌握和控制车速,该快就快,该慢就慢。
(3)在交通拥挤、车辆较多、车流已有自然速度节奏的道路上行驶,要使自己的车速随车流速度行进,不要性急超车。
(4)尽量保持经济车速的稳定,避免高速超车和低速慢行。汽车载重量轻、道路条件好时,经济车速可适当高一些,而汽车载重量大、道路条件差时,经济车速就必须低一些。
(5)行驶中,车速与通向行驶车辆间距相适应。在不同天气、道路、车速条件下,与前车间距也不相同,间距大小以确保安全为适度。
二、减递会车
车辆在没有设置中心分隔护栏的道路行驶,与前方来车交会时,应适当降低车速,并选择比较空阔、坚实的路段,靠路右侧缓行交会通过(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会车时,要降低车速,开近灯光,即使是在路面较宽的双车道,也应该慢车交会)。
如果在行驶前方的道路右侧有障碍物时,要根据离车距障碍物的距离、速度以及道路状况,决定是加速越过障碍后会车还是减速慢行甚至停车让对方车先行,以错开两车越过障碍物的时间,避免在障碍物处会车:如果对越过障碍物的判断没有把握,则应降低车速,缓行至障碍物近处,不要忙于超过,让对面来车通过障碍物后在继续行驶:如果估计两车要在障碍物处会车时,应主动减速、停车、调整车体位置或倒车让路,不要抢行堵住来车行驶路线:如果可能在路面较窄或道路两侧均有障碍物的情况下会车时,则应该根据对方来车速度和道路条件预选交会路段,正确控制车速,以保证两车在选定的路段交会。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当下破车行至中途而上坡车尚未上坡时,上坡车应该让下破车)。
夜间会车时,要按规定把远光灯改为近光灯,交会时要减速,防止碰撞前方右侧的行人和骑车人。
会车时,还要特别注意道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情况,看清预计会车地点的行人动态,当行人被来车挡住时,要防止这行人忽略本车,因此,要鸣号示意。总之,在有行人处会车时,必须防止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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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交通安全知识有哪些呢,我们在生活应该学习好哪方面的交通安全知识以备急需之用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培训,供大家参考。
一、防爆胎 轮胎的气压尤为重要。爆胎是夏天开车时最害怕发生的事情,在高温天气下,地面温度比较高,车胎内的气体迅速膨胀,使胎压升高,高速行驶或者长途行驶很容易引起爆胎。夏日检查轮胎气压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防过热 夏季环境温度高,发动机容易过热,应加强对发动机冷却系统的检查、保养,及时清除水箱中的水垢和散热器芯片间嵌入的杂物,认真检查节温器、水泵、风扇的工作性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同时注意调整好风扇皮带的张紧度,及时加注冷却水,以免高速运作中发生故障。
三、正确使用空调 对于长期没使用的空调,在使用前先要记得保养,查看冷冻剂是否足够,是否有泄漏;此外夏天容易传染细菌,建议定期对汽车空调做一下消毒;长期不用后使用前最好提前5分钟预热。同时,还要记得经常清洗冷凝器,这样空调的工作效率就会提高,对车辆节能以及对空调和相关组件寿命都有益处。
四、保护漆面 夏季气温升高,阳光经常暴晒,汽车漆面明显恶劣,对于爱护自己爱车脸面的车主来说,一定要注意保护好汽车的漆面,经常洗车和打腊。如果想把爱车漆面保护工作做得更彻底,建议做个漆面封釉或镀膜,给车辆穿上一层漂亮的“水晶保护衣”。
五、防雨水侵袭 夏天同时也是个多雨的季节,台风雷雨天气十分频繁。汽车经常在雨水里浸泡,可能会使得汽车的底盘受到伤害,很容易生锈,从而造成事故的隐患。所以,在关心了爱车的表面美观之时,一定要注意汽车那些看不到的隐痛。而且雨水多,车就难免会脏一些,所以也该时时洗洗车,让您的爱车清清爽爽。 合理的夏季保养不仅能避免事故,还能提升驾驶舒适度。
看过“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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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冬以来,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多发,路面结冰现象趋多,对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需引起大家高度关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冬季交通安全方面的板报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增强冬季行车安全意识。冬季霜多、雾多、雨雪多、气温低,环境复杂,对行车安全有较大影响。驾驶人员应提高对冬季安全驾驶的认识,加强冬季驾驶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做到防冻、防滑、防事故,掌握处理冬季驾驶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方法。切忌在冬季仍以其他季节的驾驶习惯行车。
二、及时了解路况信息。驾车出行前,提前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掌握路况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车辆换季保养。要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对车辆制动、转向等系统及气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为车辆装备必要的防冻装置,按规定添加机油、齿轮油。
四、蓄电池保暖及充电。汽车的蓄电池多为铅酸电池,在严寒的环境里往往会因受冻而降低功效,可采取适当措施为蓄电池保暖和充电。
五、注意检查轮胎。冬季气温寒冷,橡胶在低温环境里相对变硬、变脆,因此气压是否合适直接影响轮胎寿命和行车安全。气压过低,会使轮胎壁折曲度增大,加上低温很容易使胎壁橡胶发生断裂;气压过高会使轮胎抓地力降低。要注意检查各个轮胎的充气是否均衡。也可以考虑在冬季将车辆轮胎更换为冬季轮胎。
六、及时清除雾气。冬季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室内外温差会令车窗凝结雾气,用暖风除雾的同时将前车门窗打开一点,其效果十分迅速有效。还应注意后窗除雾,以观察车后情况并增强倒车过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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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逛街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行人应如何注意交通安全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行人方面的交通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信号灯的判断: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是停止信号,绿灯是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是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
二、交通标线的判断: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虚线,叫“车道分界线”,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三、如何安全走路:走路,谁不会呢?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闯祸。因此,我们上学读书、放学回家、节假日外出时,走在人来车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要东张西望,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不能一边走路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不要乱马路,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更不要在马路上踢球、溜冰、放风筝、做游戏。一旦被来往车辆撞倒,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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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是同学和家长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只要跨出家门,就不得不去面对它。在交通安全训练营营地里,孩子们的常识和习惯又暴露出什么问题了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交通安全方面的我们应该做什么,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信号灯的判断:
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是停止信号,绿灯是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是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
二,交通标线的判断:
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虚线,叫“车道分界线”,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三,如何安全走路:
走路,谁不会呢?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闯祸。因此,我们上学读书、放学回家、节假日外出时,走在人来车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要东张西望,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不能一边走路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不要乱马路,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更不要在马路上踢球、溜冰、放风筝、做游戏。一旦被来往车辆撞倒,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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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建成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交通出行进而影响居民交通出行中的活动水平,提高居民交通安全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居民交通安全常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步行安全知识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10.上学路上、校园内禁止穿暴走鞋与飞轮鞋。
二、 乘车安全知识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看过“居民交通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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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避不开天灾,但是人祸我们却是可以通过加强自己的警惕心和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来避免。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普及小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学会报警
1.要熟记并正确使用各种求助与报警电话号码。
2.遇到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时,可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
3.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时,要根据所报警种要求,讲清楚所求助或报警的内容。
4.报警时,要报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所在学校及所使用的电话号码。
5.使用普通电话、投币电话、磁卡电话拨打110、119、120、122(均为免费服务号码)时,直接拿起话筒即可拨通。使用手机报警时,也可直接拨打相应的号码。
6.空气中含有大量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禁止使用电话报警,防止引发爆炸或爆燃。
二、拨打110求助或报警
1.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时,可拨打110求助。
2.遇到盗窃、抢劫,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及发生车祸时,可拨打110报警求救。
3.正在发生或发现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可拨打110报警。
三、拨打119报火警
1.自己所在场所及周边发生火灾时,要尽快拨打119报警。
2.发现草场、山林着火时,可拨打119报警。
3.拨打119报警时,要讲清楚什么材料着火、着火地点及火势大小。
4.报火警后可在路口等候消防车,为消防车指引去火场的道路。
5.火势危及自己的生命时,要先逃离火场,再报警。
6.没有电话或消防队的地方,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
四、拨打122交通事故台
1.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或向旁人求助报警。
2.发现所在或路过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
3.拨打122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肇事车辆及伤害情况。
4.如肇事车辆逃逸,报警时要讲清楚车牌号码、车型、车的颜色及逃逸方向。
5.不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围观,防止自己受到伤害。
6.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求助时,也可拨打110。
五、拨打120与999急救
1.自己、家人或他人发生疾病及各类伤害事故需要医疗救助时,可拨打120。
2.拨打120时,要讲清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地点及目前所处危急状况(如骨折、严重外伤、大量出血、呼吸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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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交通安全更是牵挂千家万户的心弦。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实践方面的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活动背景
交通安全是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头等大事。可是我们的小学生是否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呢?面对青少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就小学生交通法规教育进行探索,有必要对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现状和意识进行调查,并让学生亲身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学生提高交通法规的认知水平。
二、指导思想
(一)使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
(三)交通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
三、班会活动准备
问卷调查
(1)你身边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哪些?
(2)你认为学生违反交通规则时的心理是什么?
(3)你知道的交通标志符号有哪些?
四、活动过程
1、首先播放一些违章的视频节目。
2.让学生自由发言,说出其中的违章行为,对交通违章先有个感官的认识。
生:早晨上学没有交警值勤时,违章违规率大大高于傍晚,而下午有交警值勤时,几乎无人违章。违章现象表现有以下几种:
(1)、闯红灯;
(2)、并行骑车聊天;
(3)、骑车带人;
(4)、突然拐弯,左转弯不打手示意等等。。
生:“‘红灯停,绿灯行。’这个多么简单的道理,如果每个学生,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那么还会出现多少这样的事情呢?”
3、介绍学生应该注意的一些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学生畅谈体会。(时间大约15分钟)
五、老师总结发言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中关于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大家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与学习,特别是上学和放学的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的安全,时刻记得今天的班会开展的内容,并能在同学之间相互交流。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且合格的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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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日方案,供大家参考。
为响应市政府号召,切实加强我校师生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社会公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作用,有效防范师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平安校园”。遵照《宜春市中心城区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宜春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工作方案》为指导思想,以“关心师生,爱护生命”为主题,以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为目标,广泛深入的在全校师生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受到深刻教育,进一步的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在整个校园内形成“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浓厚氛围。针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扎实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为全校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以创建交通安全学校为目标,力争全校师生在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行车、走路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全校师生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得到明显的提高。
三、活动内容
根据宜春市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的要求,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我校计划落实以下内容。
1、建立一个固定交通宣传栏,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或增加新的内容,宣传栏在12月17日前完成。
2、规范校园内及校门口车辆的停放,师生有专门的停车棚,小车有专用停车位。校门口划出停车位。在12月5日前完成。
3、聘请两位交通安全教育辅导员,并与辅导员商量好具体活动内容,在业务上得到指导帮助。利用国旗下的讲话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在12月17日前完成。
4、印制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下发给每一位学生,并利用班会时间,统一组织学习。
5、积极发挥学生会干部的作用,在学生进校及放学时,在校内及校门口,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监督。在12月3日完成。
6、组织一次全校性的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各班出一期交通安全宣传栏。
7、开展一次文明交通学生,家长互动活动,学校印制一批文明交通安全宣传单,向学生发出文明交通倡议,由学生带回家长签字,并要求家长在交通文明方面指出意见及建议,然后交回学校。在12月15日完成。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落实
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是一关系每位师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部门、年级、各班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完成、落实。
2、总结经验,深化活动,学校要把交通安全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并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表彰,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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